發(fā)布時間:2025-06-02 02:46:26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法律規(guī)定請供參考。可以優(yōu)先考慮向公安機關控告犯罪,對包工頭產生一些威懾作用。如公安認為不屬于刑事案件,則立即起訴包工頭與發(fā)包單位,要求共同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