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10 13:08:23
無合同解除條款時,可解除合同以下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預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二)在期限到來前,當事方明確表達或行動堅決不履行主要責任;
(三)當事人主要責任的延遲履行,經過催促后,合理期限內仍然未能履行;
(四)當事人延遲履行債務或其它違約行為使得預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